“大而美法案”下的暗礁:美國聯邦政府的深層矛盾

2025年7月1日,《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》(俗稱“大而美法案”)在參議院以 50∶50 的票數打平後,由副總統萬斯投下決定性一票,勉強得以通過,爲最終成爲正式立法邁出了重要一步。而近一段時間圍繞該法案的輿論洶湧,支持者聲稱該案將“重塑聯邦效能、提振經濟”;批評者則警告,這只會讓已高懸的債務時鍾再加速。馬斯克也再度發難,威脅要另立山頭。也難怪他跳腳,國會預算局(CBO)的動態評分顯示:該法案將在2025-2034 年間新增聯邦債務約3.3-3.9萬億美元,高峯年度新增利息支出接近 700 億美元

但這也不是川普的鍋,要理解這場爭論,必須回到美國聯邦體制的原點。

1787 年制憲時,《聯邦黨人文集》第45 篇確立了“列舉權力”模式:聯邦政府只管理外交、國防、關稅、鑄幣等少數事務,其餘權力由各州與人民保留。第十修正案隨後把這種安排寫入憲法文本,意在通過分權和州際競爭抑制中央汲取資源的衝動。十九世紀的大多數年份,聯邦支出長期維持在 GDP 的 2–3 %左右。

然而,三輪歷史衝擊卻持續放大聯邦政府規模。動員財政(南北戰爭,一戰至二戰)——戰爭及所得稅修正案把支出抬到 10 %—40 % 不等;福利國家(新政-“偉大社會”立法)——社會保障與聯邦醫療項目常態化;危機擴張(9·11、2008 金融危機、2020 疫情紓困)——每一次非常支出都把預算臺階推上新平台。

至 2024 財年,聯邦開支6.75萬億美元,約佔23%GDP——“守夜人政府”早成歷史注腳。

問題在於,美國聯邦制的核心特徵卻從未隨財政膨脹而改變。高度自治的各州擁有獨立的立法、司法與行政體系,聯邦在絕大多數內部事務上缺乏直接強制力。由此形成的法律—制度張力,決定了中央擴權在現行架構下幾乎必然伴隨效率遞減和成本攀升。

首先,根據憲法第十修正案,各州可制定各自的刑法、稅法、公司法、勞動法乃至環境與槍支法規。例如,加州以嚴格排放標準著稱,而德州則奉行寬松的槍支政策。這種差異反映出憲法鼓勵地方依據自身利益作出多元決策。事實上,美國絕非一套法律制度,而是51套法律制度(50州各一套加聯邦一套)。而且,各州也擁有獨立的立法、行政和司法三大系統。

相應的,除民權、移民等少數全域立法外,聯邦政府對教育、公共衛生、地方稅制的影響主要依賴財政激勵(grant-in-aid),州政府保留自由裁量權,可選擇接受、修改或拒絕聯邦方案。於是,同一聯邦政策往往在不同州出現執行路徑和強度的截然分化。

當中央以立法或撥款誘導各州統一行動時,各州可能基於本地政治或經濟利益偏離聯邦目標。就近幾屆的情況看,如果是民主黨政府,各紅州往往會擱置其福利政策方案;如果是川普政府,各藍州更是或軟或硬全面抵抗。

州政府甚至還可以通過立法抵制或訴訟拖延聯邦法規(環保、移民乃至防疫政策均有先例)。這種縱向博弈增加了政策實施的不確定性與法律成本,並削弱了中央集中資源的治理能力。

其次,前已述及,各州本有完整的治理體系,但聯邦擴權後,與州在教育、醫療、交通等領域角色重疊,導致“上下遊脫節”與重復建設。地方優先內生利益,而聯邦尋求全國標準,兩者難以精準銜接,最終表現爲資金分散和職責空轉。

在“中央徵稅,地方花錢”模式下,地方對超支的政治負擔被全國納稅者攤薄,缺乏節約資金的激勵,通俗點說就是“不花白不花”。聯邦部門則因考慮政治因素,傾向於“多撥款少問責”,助長了這種浪費。政府問責局(GAO)截至 2025 年已識別 2 000 餘項“碎片-重疊-重復”項目,馬斯克主持政府效率部(DOGE)時,查出的浪費更是觸目驚心。

而且,美國的法律制度重在分權而非集權,在參、衆兩院、總統否決和聯邦法院審查之外,還疊加了各州本身的立法與審計程序。多重關口雖強化了權力制衡,卻也放大了項目的審批週期與合規成本。實踐中,某些政府項目不但被拖延成了天價,而且完工遙遙無期。

也就是說,美國式聯邦制在法律上限制中央強制力,卻在財政上集中了稅基——擴權由此必然經歷信息失真-激勵錯位-程序摩擦-成本上升-效率遞減的鏈式反應。

來看開頭的“大而美法案”,該法案承諾改進聯邦治理,同時擴大國防、邊境、基建及產業支出,並延續大規模減稅,取消新能源補貼,削減福利。然而,法案未能改變上述的結構性矛盾,即聯邦政府想要強化自身的職責,但相應的經濟成本也必然高昂。其中,稅收與支出條款明顯強化聯邦職能,而州在醫療、福利、清潔能源領域仍掌有執行裁量,政策效果取決於地方合作度,難以保證統一落地。在不觸動分權結構的前提下,聯邦收入大幅縮水,新增國防與邊境支出則進一步推高赤字。

換言之,這部法案試圖在不重塑憲制分權邏輯的前提下,既要“更強的聯邦職能”又要“更低的財政負擔”,但二者恰恰是現行聯邦體制無法兼容的目標組合,最終的結果就是抬高聯邦債務上限達5萬億美元!

可能的出路無非有二:1 回歸列舉權力——大幅收縮聯邦職能,減少支出增加自治;2 再造財權結構——在保留聯邦目前職能範圍的同時,建立更緊密的權責-財權對等機制(如統一轉塊撥款、強化結果評估並縮減項目細則)。兩條路徑各有政治與制度障礙。在缺乏共識的現實下,美國政府或將繼續在擴權-低效-再擴權中不斷循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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