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香港稳定币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是亚洲首个针对稳定币的综合性监管框架。这部法律不仅重塑香港虚拟资产监管格局,更在跨境协调、监管创新与制度设计上提供了独特的“东方方案”。### 一、跨境监管与国际协调:穿透监管与合规屏障**(一)跨境发行监管:挂钩港元的“长臂管辖”**《条例》创新性地创设“跨境监管触发器”——只要稳定币“部分或全部”挂钩港元(第5(1)(a)(ii)条),无论发行主体是否在香港,均须受香港监管。这一设计直击USDT、USDC等主流稳定币的跨境流通特性,避免监管套利。对比新加坡《支付服务法》(PSA)仅监管境内活动,香港展现出更强的司法进取性。**(二)境外实体指定制度:监管防火墙**为管理离岸风险,《条例》第101条授权金管局“指定境外稳定币实体”,强制其遵守香港规则(第107条)。这与欧盟《加密资产市场法案》(MiCA)的“通行证制度”形成互补——MiCA允许欧盟内合规主体自由展业,而香港则对境外机构设置主动审查门槛,更接近美国纽约州“BitLicense”的严格准入模式。**(三)反洗钱跨境协作:信息穿透机制**《条例》构建三层防御网:**链上追踪**:要求持牌人提供“信息系统内数据”(第127条),为链上分析奠基**司法互助**:允许向“获授权公职人员”(第158条)披露加密交易信息,打通跨境情报共享**联合制裁**:第137条授权对境外实体的高级人员实施处罚,呼应FATF“旅行规则”**如**:针对类似Tether境外发行但港元挂钩场景,金管局可援引第5条要求其申牌,并依据第110条调取储备金审计报告,实现跨境监管穿透。### 二、未来发展与监管创新:沙盒与科技驱动的合规革命**(一)监管沙盒的隐性空间**尽管《条例》未明示“沙盒”,但预留三大创新接口:**豁免权**:第13条授权金管局对特定稳定币活动豁免许可,为实验性项目开绿灯**准则变通**:第99条允许调整“最低准则”,可针对算法稳定币等新模型差异化监管**指定权**:第4(2)条赋予金管局定义新型稳定币类别的弹性,适应技术迭代**(二)RegTech合规监控的强制化**《条例》将科技合规从倡议升级为法定义务:**实时报告**:第27条要求持牌人自动报送“重大变更”,推动API直连监管系统**链上审计**:第111条明确金管局有权审查“簿册及帐目”,涵盖区块链浏览器等工具**储备金穿透**:第17(2)(b)条要求储备资产“可验证”,预设了链上证明技术的应用**(三)生态演进的三阶段图景******### 三、香港模式的意义:东方监管范式的全球输出**(一) “相同业务、相同风险、相同监管”原则的落地**《条例》彻底践行此理念:**业务穿透**:将“显示自己从事受规管活动”(第8(2)条)纳入监管,覆盖DeFi平台**风险分级**:根据稳定币锚定资产类型(单一货币/一篮子资产)设定差异化管理(第4条)**监管统一**:持牌银行与非银机构适用同一套“最低准则”(附表2),消除套利空间**(二)全球稳定币监管的东方样板**香港方案区别于欧美路径:**(三)对内地数字人民币与监管的启示****跨境场景对接**:香港持牌稳定币可作为e-CNY离岸流通载体,依托条例第9条“认可提供者”制度建立合规通道**监管科技共享**:香港的链上分析框架(第116-129条调查权)可为内地提供跨境资金监控模板**立法技术借鉴**:香港对“分布式账本”(第3(3)条)的法律定义,消除技术中性原则下的监管模糊### 四、在创新与秩序间寻找黄金平衡点《香港稳定币条例》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完备的监管框架——从发行许可(第14条)、储备金管理(第17条)到危机处置(第80条法定管理人)——更在于其展现的监管哲学:以严格准入控制系统性风险,以规则弹性释放创新活力。条例官方链接: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《稳定币条例》:
香港稳定币:跨境监管、未来展望与香港模式的意义
《香港稳定币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是亚洲首个针对稳定币的综合性监管框架。这部法律不仅重塑香港虚拟资产监管格局,更在跨境协调、监管创新与制度设计上提供了独特的“东方方案”。
一、跨境监管与国际协调:穿透监管与合规屏障
(一)跨境发行监管:挂钩港元的“长臂管辖”
《条例》创新性地创设“跨境监管触发器”——只要稳定币“部分或全部”挂钩港元(第5(1)(a)(ii)条),无论发行主体是否在香港,均须受香港监管。这一设计直击USDT、USDC等主流稳定币的跨境流通特性,避免监管套利。对比新加坡《支付服务法》(PSA)仅监管境内活动,香港展现出更强的司法进取性。
(二)境外实体指定制度:监管防火墙
为管理离岸风险,《条例》第101条授权金管局“指定境外稳定币实体”,强制其遵守香港规则(第107条)。这与欧盟《加密资产市场法案》(MiCA)的“通行证制度”形成互补——MiCA允许欧盟内合规主体自由展业,而香港则对境外机构设置主动审查门槛,更接近美国纽约州“BitLicense”的严格准入模式。
(三)反洗钱跨境协作:信息穿透机制
《条例》构建三层防御网:
链上追踪:要求持牌人提供“信息系统内数据”(第127条),为链上分析奠基
司法互助:允许向“获授权公职人员”(第158条)披露加密交易信息,打通跨境情报共享
联合制裁:第137条授权对境外实体的高级人员实施处罚,呼应FATF“旅行规则”
如:针对类似Tether境外发行但港元挂钩场景,金管局可援引第5条要求其申牌,并依据第110条调取储备金审计报告,实现跨境监管穿透。
二、未来发展与监管创新:沙盒与科技驱动的合规革命
(一)监管沙盒的隐性空间
尽管《条例》未明示“沙盒”,但预留三大创新接口:
豁免权:第13条授权金管局对特定稳定币活动豁免许可,为实验性项目开绿灯
准则变通:第99条允许调整“最低准则”,可针对算法稳定币等新模型差异化监管
指定权:第4(2)条赋予金管局定义新型稳定币类别的弹性,适应技术迭代
(二)RegTech合规监控的强制化
《条例》将科技合规从倡议升级为法定义务:
实时报告:第27条要求持牌人自动报送“重大变更”,推动API直连监管系统
链上审计:第111条明确金管局有权审查“簿册及帐目”,涵盖区块链浏览器等工具
储备金穿透:第17(2)(b)条要求储备资产“可验证”,预设了链上证明技术的应用
(三)生态演进的三阶段图景
三、香港模式的意义:东方监管范式的全球输出
(一) “相同业务、相同风险、相同监管”原则的落地
《条例》彻底践行此理念:
业务穿透:将“显示自己从事受规管活动”(第8(2)条)纳入监管,覆盖DeFi平台
风险分级:根据稳定币锚定资产类型(单一货币/一篮子资产)设定差异化管理(第4条)
监管统一:持牌银行与非银机构适用同一套“最低准则”(附表2),消除套利空间
(二)全球稳定币监管的东方样板
香港方案区别于欧美路径:
(三)对内地数字人民币与监管的启示
跨境场景对接:香港持牌稳定币可作为e-CNY离岸流通载体,依托条例第9条“认可提供者”制度建立合规通道
监管科技共享:香港的链上分析框架(第116-129条调查权)可为内地提供跨境资金监控模板
立法技术借鉴:香港对“分布式账本”(第3(3)条)的法律定义,消除技术中性原则下的监管模糊
四、在创新与秩序间寻找黄金平衡点
《香港稳定币条例》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完备的监管框架——从发行许可(第14条)、储备金管理(第17条)到危机处置(第80条法定管理人)——更在于其展现的监管哲学:以严格准入控制系统性风险,以规则弹性释放创新活力。
条例官方链接: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《稳定币条例》: